(2011)甬仑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与王甲、傅某某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王甲,傅某某,宓某某,吴某某,曹甲,严某某,上××工羊××司,刘某,李某某,曹乙,余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号原告: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室。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王乙。被告:王甲。被告:傅某某。被告:宓某某。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曹甲。被告:严某某。被告:上××工羊××司。。法定代表人:王甲。被告:刘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曹乙。被告:余某某。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甲、傅某某、宓某某、吴某某、曹甲、严某某、上××工羊××司、刘某、李某某、曹乙、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吴某某、上××工羊××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吴某某认为其家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涉案标的物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工羊××司认为公司办公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涉案标的物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该二被告均要求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原告与被告王甲、傅某某、宓某某、吴某某、曹甲、严某某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安排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王甲、傅某某、宓某某、吴某某、曹甲、严某某对原告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就《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安排协议》提起的诉讼,审理中,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宁波××马服饰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并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至本院前,被告王甲、傅某某、宓某某、吴某某、曹甲、严某某作为原告就争议的《股权转让协议》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确定了对案件的管辖,根据双方协议中“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被告吴某某、上××工羊××司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某、上××工羊××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尚新华审 判 员 陈青宝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