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苏波荣,男,1957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姜增娥,女,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苏涛荣,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波荣、姜增娥与被告苏涛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波荣于201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波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波荣、姜增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苏波荣、姜增娥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