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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号

孙亚玲与徐宝根、徐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亚玲,徐宝根,徐东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号

原告:孙亚玲,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徐宝根,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徐东海,男,193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玲诉被告徐宝根、徐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玲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亚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亚玲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孙央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