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号
原告:孙亚玲,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徐宝根,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徐东海,男,193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玲诉被告徐宝根、徐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玲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亚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亚玲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孙央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