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85号申请人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县城西外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闻德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7543321的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7月7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宇炜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宁波保税区宇炜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