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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催字第185号

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85号申请人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县城西外环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闻德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A/0107543321的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7月7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宁波宝鹏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保税区宇炜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背书人宁波保税区宇炜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费县永强标准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