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22号
原告:李彭烈,男,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王朝亚,女,23岁,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彭烈诉被告王朝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红莲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