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0314号罪犯周文强,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法院2006年9月8日作出(2006)汉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文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减刑后又假释的法定间隔期限以及按照此次奖励证应减刑期后余刑期限。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文强予以假释。(假释��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