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0327号罪犯王术红,现在天津市港北监狱服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07年1月19日作出(2006)宁刑二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术红犯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于2011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港北监狱报告,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经审理查明,该犯原判有期徒刑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且符合减刑后又假释的法定间隔期限以及按照此次奖励证应减刑期后余刑期限。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及历次减刑裁定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的情形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术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4日起,至2012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秋霞
代理
审判员 郭 宇
代理
审判员 杨 琳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