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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168号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东嘎辖村民委*组**号。被告石某某,男,56岁,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