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1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东嘎镇东嘎辖村民委*组**号。被告石某某,男,56岁,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轶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