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79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56529),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碶东河路店面房07。
法定代表人:顾武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付洋洋,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王令表,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令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以被告已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令表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宋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