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98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7月3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告吴某某,男,37岁,汉族,江苏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秦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