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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4号

许才国与沈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才国,沈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4号

原告:许才国。

被告:沈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才国与被告沈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才国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才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许才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