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商初字第14号
原告:许才国。
被告:沈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才国与被告沈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才国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才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元,由原告许才国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王佩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