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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保字第6-2号

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保字第6-2号

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x)。住所地:宁波市××旅游度假区××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被

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旅游度假区钱××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经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甬鄞保字第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已经协商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有限公司3000000元财产的保全(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解除查封、冻结回执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斌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曹华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