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杜鹏。被申请人葛振方。申请人杜鹏因与被申请人葛振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对被申请人葛振方所有的鲁Q×××××号低速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葛振方所有的鲁Q×××××号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贵 来自:
杜鹏与葛振方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92号申请人杜鹏。被申请人葛振方。申请人杜鹏因与被申请人葛振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1年2月22日对被申请人葛振方所有的鲁Q×××××号低速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葛振方所有的鲁Q×××××号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爱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