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211号
原告:万良全,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德明,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良全诉被告王德明、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良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良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良全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朱绍清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