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尹付伦,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马修海,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付伦与被告马修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付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海威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传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