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26号
申请人:象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庠镇港口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
申请人:余甲。
被
申请人:吴某某。
被
申请人:余乙。
被
申请人:严某某。申请人象山××茶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甲、吴某某、余乙、严某某因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余甲、吴某某、余乙、严某某名下的房产(详见保全清单)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95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余甲、吴某某、余乙、严某某名下的房地产(详见保全清单),保全价值为人民币9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鑫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烨保全清单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余甲、吴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文景苑4幢303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05-0122**)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余乙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静公寓14幢103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01304**)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严某某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丹西街道新峰小区4幢1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2007-0134**)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