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新民速初字第2号
原告: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址: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698号(高新五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杨旸,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洪波,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小刚,男,汉族,住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小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涂小刚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凯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慧娟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匡小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