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87号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宝华,董事长。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凤计
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