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02号
申请人:翼某某,女,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周至县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杜某,殿镇村第八小组组长。申请人翼某某与殿镇村第八小组因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周民初字第5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经强制执行扣划案件款,案件款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2009)周民初字第58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