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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02号

翼某某与殿镇村第八小组因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翼某某,周至县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02号

申请人:翼某某,女,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周至县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

负责人:杜某,殿镇村第八小组组长。申请人翼某某与殿镇村第八小组因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9)周民初字第58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殿镇村第八村民小组经强制执行扣划案件款,案件款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2009)周民初字第58号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武文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