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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5号

郜术东与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2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郜术东,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郜术东

被告: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郜术东诉被告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郜术东,被告经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国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郜术东诉称:2010年11月6日,被告欠我现金60万元。因本人资金周转困难,特向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6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经天公司辩称:从2006年11月起我陆续向原告借款,至2010年11月6日共欠原告60万元属实,因无还款能力,我公司于2010年11月6日写下欠原告60万元欠条一份,但我公司现在经济困难,无还款能力,请求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经天公司曾向原告郜术东陆续借款,截至2010年11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6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郜术东现金陆拾万元整(¥600000.00).此条.今欠人: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国勇.2010年11月6日”,欠条落款处有被告公司盖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偿还,原告郜术东遂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天公司在向原告郜术东出具欠条后,便有及时偿还欠款的义务,其至今未能还款,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欠款6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郜术东欠款60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霍邱县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墨    力

审 判 员 赵  方  宽

代理

审判员 孙    敏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