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景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系陈某甲之母),教师。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乙抚养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景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详见通知书)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履行义务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立军
审判员 何 曾
审判员 程玉华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