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寿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寿禄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寿禄,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岳池县,捕前暂住西安。2010年10月16日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588号起诉书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寿禄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寿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王寿禄伙同应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在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之便,趁无人之际,翻入公司库房,将11米BVR1×120电缆、41米BVR150电缆截成8段扔出厂区外墙,后王寿禄等人准备将电缆拉走时,被公司保安发现,王寿禄被抓获,当场查获电缆线8段,已发还给被害单位。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11米BVR1×120电缆线的鉴定价格为671元,41米BVR150电缆线的鉴定价格为2132元,被盗电缆总价格为2803元。案发后,王寿禄家属已对被害单位进行民事赔偿,被害单位书面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寿禄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被盗电缆的照片,书证电缆发票,证人张某、周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寿禄的供述、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寿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建议对被告人王寿禄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赃物已追回,被告人认罪,故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寿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侯永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海珊打印:相丽华校对:于海珊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