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032号
原告:励春风,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黄栋,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春风与被告黄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励春风于2011年1月19日以被告黄栋身份情况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励春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春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励春风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房赤敏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徐佩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