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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85号

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9-1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85号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宝华,董事长。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港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西港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圣春散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保全费4270元,共计9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凤计

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