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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99号

原告谢怀玉诉被告王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怀玉,王平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799号原告谢怀玉,男,1971年12月5日生。被告王平,男,1981年12月1日生。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10年8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王平驾驶车沿毕塬路由东向西行至肇事处时,与沿该路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他相撞,致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双方为主次责任。原告医药费17618.2元含被告已付16000元,营养费1040元,伙食补助费1560元,误工费7504元,护理费3173.4元,交通费50元,请求被告按责任赔偿。

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在2千元范围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交通事故认定双方为主次责任,原告损失超过交强险范围,在交强险范围外由原告谢怀玉承担10%,被告王平承担90%。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平赔偿原告谢怀玉各项损失18458.08元(其中医药费17618.2元含被告已付16000元,伙食补助费1560元,误工费11588.3元,护理费3173.4元,交通费50元,财产损失450元,原告医药费项下20218.2元,超过的10218.2元,由原告承担1021.82元,被告承担9196.38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被告按责任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