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8号
申请执行人:黄伟达。
被执行人:黄夫昌。
被执行人:丁幼玲。本院在执行黄伟达诉黄夫昌、丁幼玲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徐人卫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震 ( 代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