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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8号

黄伟达与黄夫昌、丁幼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伟达,黄夫昌,丁幼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8号

申请执行人:黄伟达。

被执行人:黄夫昌。

被执行人:丁幼玲。本院在执行黄伟达诉黄夫昌、丁幼玲民间借贷纠纷(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28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31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辉

审判员 胡苏南

审判员徐人卫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震 ( 代 )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