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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183号

汪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183号

原告:汪某某,男,住无为县。

被告:吴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