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183号
原告:汪某某,男,住无为县。
被告:吴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某某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某某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刚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