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英法青民初字第16号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英德市英城仙水路西,光明路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黄智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合聪,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合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英德市宏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福彦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汝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