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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非诉审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咸阳市气象局诉被申请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咸阳市气象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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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咸秦非诉审字第00008号申请人咸阳市气象局。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鱼某、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咸阳市气象局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咸)气罚(201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决定罚款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执行书副本、听证���通知,通知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7日到庭参加执行审查听证会。申请人当庭陈述了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相应法律法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会,视为自动放弃质辩权利。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咸阳市气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咸阳市气象局2010年8月9日作出的(咸)气罚(201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费500元由被申请人咸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何卫东

审判员  鲁建媛

审判员  马晓玉二0一一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