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冀刑执字第8号罪犯毛仲勇。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7日作出(2003)邢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仲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维持。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冀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依法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0年10月22日提出(2010)冀石狱字第21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12月27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四次,表扬三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毛仲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毛仲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齐志勉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