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0293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长民初字第02930号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共同生活至××××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一直不好,其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但双方关系没���任何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虽有矛盾,但希望原告能以家庭为重,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于1996年相识后共同生活,1997年11月13日生女儿张爱英,××××年××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共同生活及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因未能处理好家庭事务而发生矛盾,以致影响了夫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对其缺乏关心,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以(2009)长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何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何某遂再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辩称夫妻之间虽有矛盾,但希望何某能以家庭为重,表示不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务。上述事实,���结婚证、开庭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虽经挽救,但未有转机,表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子女抚养,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原则,结合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确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原、被告之女张爱英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于每月十日前给付;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 毅 虎代理审判员 姚���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红 梅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长民初字第2887号原告田颖,女,汉族,1981年12月7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东韦村27号,居民。被告杨瑞平,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生,住址同原告,西安市户县天桥乡南斑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田颖与被告杨瑞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瑞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并开始同居,双方在原告家生活居住,2005年6月4日生有一女杨田梦馨,2007年8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原告四处找寻仍音讯全无。自己曾于2009年4月起诉离婚,反又撤诉,现复诉离婚。被告杨瑞平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亦未做答辩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并在原告家同居生活,2005年6月4日生有一女杨田梦馨,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生活在原告家中,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纠纷,被告遂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杳无音讯。2009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现被告仍下落不明,婚姻家庭已名存实亡,原告复诉离婚。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另提供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07年8月16日结婚。我院于2010年9月11日发出公告,限被告在60日内来法庭应诉,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亦无法进行质证,调解亦不能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但被告于2008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现婚姻家庭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对财产分割及债务的承担,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证,本案暂不涉及。为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田颖与被告杨瑞平离婚。二、婚生女杨田梦馨由原告田颖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倪琳审判员牛毅虎代理审判员王爱茹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