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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077号

原告钟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钟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077号原告钟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