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商外初字第8号
原告:金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陈鸯,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友正。
原告金治为与被告叶友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1月3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文成法院)起诉,2010年12月29日文成法院以被告叶友正定居国外,本案系涉外商事案件其无管辖权为由,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金治以其已与被告叶友正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治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09.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769.5元,由原告金治负担。
审 判 长 林青青
审 判 员 白海玲
代理
审判员 蔡卓森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戚雯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