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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保字第18号

鲍某某与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某某,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保字第18号

申请人:鲍某某。

被

申请人:奚某某。申请人鲍某某与被申请人奚某某因涉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奚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5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奚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fr001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为人民币3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鑫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