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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法民初字第103号

梁有胜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清远狮子湖工程项目部、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有胜,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清远狮子湖工程项目部,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法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梁有胜,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贵港市人,现住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代理人:曾树发,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彩燕,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清远狮子湖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狮子湖山庄高尔夫花园。

负责人:王喆。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10层。

法定代表人:贺云。

被告: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狮子湖山庄1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有胜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清远狮子湖工程项目部、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狮子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有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66元,由原告梁有胜承担。

审判长  陈惠虹

审判员  罗文勇

审判员  杨向晖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