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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东行初字第1号

魏杰与宁波市房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杰,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东行初字第1号原告魏杰。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宁波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郑世海,主任。第三人宁波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宁波市中山西路***号天宁大厦**楼。法定代表人林静国,总指挥。

原告魏杰不服被告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期间,原告魏杰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魏杰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杰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陈 红

审 判 员  陈 煜

代理

审判员  翟建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励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