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杨栋河,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永杰,男,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栋河与被告李永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栋河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栋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栋河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邮寄费60元,共计438元,由原告杨栋河负担。
审判员 柳孔圣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