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51号申请人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洲开发区瀛洲路西振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CA/0102686496的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观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9月29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永佳毛绒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华狄染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观城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华狄染织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连云港鹰游纺机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君亚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