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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凤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张廷军与张仲艳、张二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廷军;张仲艳;张二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凤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张廷军,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仲艳,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二燕,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张廷军与被告张仲艳、张二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廷军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军承担。

审 判 长  许 波

审 判 员  张世春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