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凤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张廷军,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仲艳,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张二燕,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于2010年12月16日受理原告张廷军与被告张仲艳、张二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廷军玲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廷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廷军承担。
审 判 长 许 波
审 判 员 张世春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