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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庄圳灿与胡中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当事人
庄圳灿;胡中江;陈海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原告:庄圳灿,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海丰县。

被告:胡中江,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第三人:陈海滨,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普宁市。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林妈玉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北埔上村铁道营边的土地{国土证号:海国用(97)字第××、04××80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庄圳灿在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账号47×××10-0188-026901-4存款5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黄春婵

审 判 员 :吴海英

代理

审判员 :彭俊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吕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