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原告:庄圳灿,男,汉族,1979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海丰县。
被告:胡中江,男,汉族,1971年2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第三人:陈海滨,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普宁市。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海法民二初字第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林妈玉位于海丰县可塘镇北埔上村铁道营边的土地{国土证号:海国用(97)字第××、04××80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庄圳灿在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账号47×××10-0188-026901-4存款5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长 :黄春婵
审 判 员 :吴海英
代理
审判员 :彭俊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吕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