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045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古 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