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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民初字第00045号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民初字第00045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

被告:陈某乙,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甲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陈某甲负担。

审判员 古 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