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毕某某,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5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立军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