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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29号

黄央棠与徐天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央棠,徐天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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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29号

原告:黄央棠,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徐天令(又名徐天林),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央棠诉被告徐天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央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计37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邵列云

审 判 员  岑国明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