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29号
原告:黄央棠,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徐天令(又名徐天林),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央棠诉被告徐天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央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计374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邵列云
审 判 员 岑国明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张迪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