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9490111N。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执行人:熊冬英,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冬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冬英在银行存款23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熊冬英相当于231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兵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