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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1029号

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冬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8-05-11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冬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人民路附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99490111N。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执行人:熊冬英,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熊冬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冬英在银行存款23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熊冬英相当于231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 毅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兵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