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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54号

林永梅与黄文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林永梅,黄文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林永梅,女,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文英,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永梅诉被告黄文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梅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25元,由原告林永梅负担。代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