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林永梅,女,194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文英,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韶关市曲江区人,住韶关市浈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永梅诉被告黄文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梅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永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共25元,由原告林永梅负担。代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