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5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翁雄慧,曾用名翁雄伟,绰号阿伟,男,1987年8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慈溪市观海卫镇社区保安大队队员,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瑞君,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翁雄慧、方瑞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于同年12月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涛、被告人翁雄慧、方瑞君及辩护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初至5月,被告人翁雄慧伙同赵某(另案处理)在慈溪市观海卫镇城隍庙村谷某、邓某(均另案处理)的民房中开设赌场,雇佣郑某1(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招引孙某、姜某、郑某2等人以纸牌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翁雄慧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方瑞君多次在该赌场内为孙某、姜某提供高利贷共计人民币20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方瑞君到慈溪市公安局观海卫中心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翁雄慧、方瑞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谷某、邓某、郑某1、孙某、姜某、郑某2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翁雄慧、方瑞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翁雄慧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方瑞君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贷,数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翁雄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翁雄慧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周超请求对被告人翁雄慧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方瑞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瑞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翁雄慧、方瑞君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对被告人翁雄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方瑞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翁雄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方瑞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翁雄慧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方瑞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慧
人民陪审员 施群霞
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威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