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甲。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上诉人吴乙、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上诉人吴甲、上诉人沈某、吴乙、沈某某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钱某某,上诉人沈某,上诉人吴乙、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燕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仙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吴甲。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沈某、吴乙、沈某某。
审判长陈文杰
审判员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杭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