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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台民终字第766号

吴甲、吴甲、上诉人沈某、吴乙、沈某某因共有纠纷一与沈某、吴乙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吴甲,沈某,吴乙,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民终字第7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甲。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上诉人吴乙、沈某某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

上诉人吴甲、上诉人沈某、吴乙、沈某某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某某、钱某某,上诉人沈某,上诉人吴乙、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燕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8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仙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吴甲。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沈某、吴乙、沈某某。

审判长陈文杰

审判员牟伟玲

审判员  王文兴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沈杭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