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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民初字第418号

包某某、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与林某某、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包某某,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林某某,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黄民初字第418号

原告:包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林某某。

被告: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包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被告佳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某某起诉称:2008年8月25日,被告林某某驾驶被告佳和公司所有的浙j×××××号轿车,途经头陀镇白湖塘路段时,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幢,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44438.44元、住院伙食费1840元、伤残赔偿金18516元、伤残评定费1200元、护理费3299元、误工费12638元、营养费2000元、贴补2000元、交通费600元、自行车某某费1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91631.44元。但被告林某某仅支付了20000元,其余款项逾期未付。据此,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剩余款项71631.44元被告林某某、佳和公司均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欠条等为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林某某、佳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反映其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8年8月25日,被告林某某驾驶被告佳和公司所有的浙j×××××号轿车,途经头陀镇白湖塘路段时,先与停放路侧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又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幢,最后撞向房屋,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3月11日,经交警部门调解,原告与被告林福某某成协议,由被告林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44438.44元、住院伙食费1840元、伤残赔偿金18516元、伤残评定费1200元、护理费3299元、误工费12638元、营养费2000元、贴补2000元、交通费600元、自行车某某费100元,合计86631.44元,款于2010年3月18日前付清。后被告林某某支付了20000元,其余款项逾期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警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事故损失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林某某应按约履行,被告佳和公司作为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精神抚慰金在调解时未涉及到,要求赔偿,

本院认为,调解协议中除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外,另增加了一项贴补,应当认为调解时对原告的精神损失已经有所考虑,因此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给原告包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86631.44元(含已赔偿的20000元)。被告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包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816元,由原告包某某负担43元,被告林某某负担773元,被告台州市××和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林某某负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

审 判 长  牟宇立

人民陪审员  管忠勇

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赵霜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