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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民一初字第00107号

陈绅与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绅,张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镜民一初字第00107号

原告:陈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张进,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

原告陈绅诉被告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赵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绅、被告张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期限10天,借款到期,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万元。

被告张进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无力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0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期限届满,被告归还1万元,尚欠1万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期限届满被告应当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绅借款人民币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进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曹丽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