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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民初字第1508-2号

谢国琴与徐玉敏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1-1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琴,徐玉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1508-2号

原告:谢国琴,教师。

委托代理人:尤耀辉,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玉敏。

委托代理人:张永梅。本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2010)甬镇民初字第150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本案无需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徐玉敏名下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柳岸晨韵35号404室房屋一套(包括车棚)的查封。

代理

审判员  毛益波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代

书 记员  王玉燕 来源: